申请再审人(案外人):谢某某(又名谢某秋)。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
一审被告:谢某某。
胡某与宋某某、谢某某、韩XX、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26日,案外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谢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谢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谢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