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某珍,女。
被告人徐某,男。
自诉人诸某珍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诸某珍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诸某珍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5日内,经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刘小山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李祖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