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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年龄不详,住(略)。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于2008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我于2009年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4月即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姚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虽经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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