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干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并判决没收被告人李某受贿赃款x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受贿数额高,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某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申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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