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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第720-1号原告廖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

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组长。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在鲤鱼江镇政府帐上土地补偿款x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在鲤鱼江镇政府帐上土地补偿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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