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
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组长。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在鲤鱼江镇政府帐上土地补偿款x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X镇X村谷贻塘组在鲤鱼江镇政府帐上土地补偿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