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嘉禾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XX与被告周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华独任审理。原告雷XX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周XX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原告雷XX与被告周XX于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生育男孩周XX,女儿周XX,现两个小孩均在被告父母处生活。2008年3月被告周XX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郴州监狱服刑。
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雷XX与被告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XX、周XX由被告周XX抚养(被告服刑期间两个小孩暂由被告父母带养),原告雷XX不负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现在各方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原告雷XX有需要的在被告周XX处的财产,周XX可以给雷XX。
四、夫妻共同债权归原告雷XX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周XX负责偿还。
五、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