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
被告张X。
原告韩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XX。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同,双方争吵不断。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稍有不从便恶语相加,暴力相向,甚至要拿菜刀砍原告,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损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张XX,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5年结婚,恋爱5年,原、被告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名张XX。原告诉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同,经常吵架,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稍有不从便恶语相加,暴力相向,甚至要拿菜刀砍原告,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损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恋爱至登记结婚长达5年之久,婚前感情深厚,婚后虽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X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宝银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