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沅陵县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沅陵县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沅陵县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国土证号为“沅国用(2008)第X号”、“沅国用(2008)第X号”、“沅国用(2009)第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以舒某刚的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沅陵县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沅国用(2008)第X号”、“沅国用(2008)第X号”、“沅国用(2009)第X号”国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