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24岁,系原告之妹。
被告陈某,男,29岁。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XX由原告周某抚养,由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陈XX年满18周某(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金额24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的阳历6月30日和12月30日、该款支付至原告周某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因调解协议签订时至12月30日仅4个月,故由被告陈某在2011年12月30日支付原告周某抚养费1600元,以后的抚养费按上述约定支付);
三、被告陈某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及小孩经济帮助费x元;
四、被告陈某购买的位于娄底市X路东侧的私房一套以及该房屋内一切物品均属于被告陈某所有;
五、被告陈某可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探视小孩,遇重大节假日可探视、带养,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六、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交纳),原告周某负担400元,被告陈某负担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廖媛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