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不好,经常生气、打架。被告生活随意,今年年初被告外出后,撇下俩个孩子不管。原告实在忍无可忍,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丁某在限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被告典礼同居,2009年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侯XX,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侯X乐。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份被告出走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起诉来院后,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的态度坚决,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做和好工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