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某丰于2009年7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乙2007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