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
被执行人丁某乙,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与被执行人丁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某乙于2011年5月10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了申请执行人丁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600元,本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