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某。
原审被告徐州市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的医疗费、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x元以x元结算,此款由李某在2011年8月22日前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李某负担。
三、上述协议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