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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胡冬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嘉禾县司法局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某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X诉称,200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并生育一男一女。2002年6月1日,双方在嘉禾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不顾家庭及子女,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XX辩称,被告与原告结某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相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均在广东打工,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雷XX;2002年6月1日,原、被告在嘉禾县X镇补办结某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雷XX(现小孩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于2011年4月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某、户籍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是在今年4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在诉讼中,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依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某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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