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上诉人赵某、郑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晓光,被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郑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郑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郑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由上诉人赵某、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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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