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女,生于1967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3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后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古历正月初九经媒人王某某、汪某某介绍原告将被告招为上门女婿,1988年2月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赵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何某,2005年古历正月十六日被告外出打工后就没有音信,原告多方寻找也没有结果,只是听说被告于2007年7月回来在家中呆了一天,原告当时在西安打工,没有见到被告,此后被告下落不明,音信皆无,现双方分居达五年之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某下落不明,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原告将被告招为上门女婿,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某某,1988年2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何某,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年各自异地打工,2005年2月被告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后就与原告失去联系。2007年7月被告外出回来在家中呆了一天,原告与两个孩子当时都在西安打工,与被告没有见面,此后被告便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负责抚养,原告也多方打听被告下落并在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均无任何某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户口簿,村委会证明,证人帅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以及本院对证人王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长年不归,与家庭断绝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两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等问题原告当庭表示待知道被告下落后另行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