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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齐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齐某某做思想工作,返还了申请人陈某某陪嫁物皮箱一对、被子、褥子各一条,并支付了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彬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池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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