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齐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齐某某做思想工作,返还了申请人陈某某陪嫁物皮箱一对、被子、褥子各一条,并支付了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彬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