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彬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镇长。
被执行人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X镇人民政府、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4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22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x元,承担执行费65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执行完全部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彬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