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某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原告并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收入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林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