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朱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本院受理原告肖XX诉朱XX、吴XX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肖XX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XX、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