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夏梁峻,怀化市X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毛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乙与毛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毛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彭某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