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卓某,男,3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女,32岁。
原审被告李某,女,35岁。
申请再审人卓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卓某申请再审称,其向被申请人出具x元的《借条》后,两次还款计x元,有证人作证,原审判决对该还款未予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陈某辩称,其主张借款有借条为凭,申请再审人以证人主张还款,证据力低于书证,原审认定判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卓某于2008年10月2日向被申请人陈某出具借款人民币x元的《借条》一份,以确认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款项x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上述《借条》,向原审人民法院主张债权,再审申请人称其有证人可证明还款两次共x元,但没有向原审人民法院证人的证明依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人民币x元,立有《借条》为据,再审申请人称已还款x元,没有提供证言证实,故原审人民法院依《借条》为据,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卓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