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
被告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村X组。
负责人何某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0年八月三日向被执行人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小组在二0一0年八月十日之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村X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村X组在衡南县X镇X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衡南县X镇X村丰田王村X组在衡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收益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李辉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