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贺某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执异字第132-X号、(2011)耒执字第132-X号、(2011)耒执字第13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期间,经协调,申请复议人贺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贺某在申请复议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贺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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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小良
审判员贺某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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