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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黄×于2004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上海华月电焊机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的2台汽缸式旧电焊机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9,000元,未交公司入帐而占为己有。

2、被告人黄×于2005年4月间,利用担任上海华月电焊机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的废铜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7,200元,未交公司入帐而占为己有。

2008年1月9日,被告人黄×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退赔了赃款人民币36,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海、钱××、王×龙的证言,上海华月电焊机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案发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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