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户籍地:开县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开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户籍地:开县XXXX。

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2003年4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生育一女彭某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且被告爱喝酒、赌博,还打人,在2009年我们多次协商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依法起诉,请求准许离婚。

被告彭XX辩称:原告说的结婚、生子的情况属实,但说我赌博、打人不是事实。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家庭有些小吵闹很正常。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200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5日生育一女彭某X。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曾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4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印卫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