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萍),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雅娟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5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龚某强。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感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经协议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存款x.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如下:
一、陈某某与龚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龚某强由龚某某自愿抚养;
三、婚后共同存款x.00元归龚某某所有,陈某某应分得的x.00元抵作子女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陈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岳雅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