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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诉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代理人肖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颜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XX诉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XX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颜XX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数额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多,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颜XX于2008年6月26日向原告石XX出具一张借款数为x元的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被告认为实际借款数额没有原告诉称的那么多,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颜XX向原告石XX借款本息合计x元,自愿当庭向原告偿还x元,并自201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偿还x元至2012年3月底前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二、原告石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被告颜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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