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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如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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