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如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