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杨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以该案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魏莉云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乙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