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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住所地:冷水江市X镇。

负责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与被告XXX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潘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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