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被告XXX。
住所地:冷水江市X镇。
负责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与被告XXX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潘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