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某,男,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张某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1)洪法立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称:本案系自留地使用权侵权赔偿纠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该自留地使用权属尚未得到确认,仍处于争议状态,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撤销该裁定,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