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女。
被执行人马某,男。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9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9月19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座落于邵阳市X村X栋X单元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略))过户给贺某名下。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