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洛阳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第三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民,被上诉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王某某委托原告李某某为其做预算,并于同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李某某做预算费用壹万伍仟元整(x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