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公交总公司第七分公司。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公交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邵阳市公用事业局有燃油补偿款未支付,请求本院提取燃油补偿款支付本案欠款,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邵阳市公交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在邵阳市公用事业局的油料补偿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