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男。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
被执行人孟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姜某、刘某丙与被执行人彭某丁、孟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姜某、刘某丙提供的执行线索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刘某堂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