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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姜某、刘某丙与被执行人彭某丁、孟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男。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

被执行人孟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姜某、刘某丙与被执行人彭某丁、孟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姜某、刘某丙提供的执行线索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刘某堂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符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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