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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油源化工总厂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某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油源化工总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树,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某云,怀化市X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油源化工总厂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15日作出(2009)怀鹤民一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福、蔡日东,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树、彭某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陈志群

代理审判员黄丽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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