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孙某,女。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勤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婚初关系尚可。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影响了双方感情。2007年2月原告离家至今,夫妻感情已经淡漠。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关系一直尚可。有时争吵可能是自己说话比较激烈,在双方分开的一年中自己也在反省。但原、被告感情未破裂,为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相识恋爱,1998年9月登记结婚,未育。原、被告恋爱、婚初关系尚可。之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等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7年2月原告离家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一再表示和好的愿望,但原告坚持己诉,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感情。现双方感情趋于淡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所致,只要彼此努力,加以沟通,克服自身的弱点,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勤英
书记员黄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