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村X组。
负责人李某乙,该组组长。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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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