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镇XX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夏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木雕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木雕工艺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支付原告赵X承揽费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