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区×××号×××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炎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市X镇××××××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住(略)。
申请再审人株洲市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炎陵县人民政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申请再审人株洲市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听证通知书,申请再审人株洲市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株洲市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阳桂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