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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姚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女。

被告吴某乙,男。

被告姚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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