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州县开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县X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组织机构代码XXXX。
本院在审查原告靖州县开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靖州开源物资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