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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乙因与上诉人河南某中州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某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中州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X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乙因与上诉人河南某中州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冯某乙于2011年3月1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冯某乙与河南某中州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新路,上诉人河南某中州胶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王长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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