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袁某成、袁某明、李某:
黄某申请执行与袁某成、袁某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袁某成、袁某明、李某已于2011年12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