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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又名马X)。

被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2010)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将自己所有的蒙x长城小轿车予以抵押,并承诺于2010年12月17日偿还全部案款,若不能按时偿还由则法院依法拍卖该车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余某的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偿还了申请人马某的x元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子斌

审判员武秀杰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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