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又名马X)。
被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2010)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将自己所有的蒙x长城小轿车予以抵押,并承诺于2010年12月17日偿还全部案款,若不能按时偿还由则法院依法拍卖该车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余某的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偿还了申请人马某的x元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子斌
审判员武秀杰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