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受理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某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周某之妻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其本金14000元,利息37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了以上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