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中方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沈X节,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沈X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春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