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
被告颜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洪某某,现已成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及2008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双方分居两年多、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洪某与颜某离婚;
二、洪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颜某租住本市X路X弄X号。
三、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洪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