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老城区X街X号院1-X号。
被告:卢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本区X街坊X排X号。
原告吴XX诉被告卢X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雷海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被告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让原告在娘家为他借款x元,并写有借条一张。原、被告离婚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无;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卢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是主张这钱是用在我爸妈身上的,但是我把房子给她了,我俩两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卢XX承认原告吴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吴XX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吴XX要求被告卢XX偿还欠款x元的诉求与法有据,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付本院可在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海花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璀